随着传媒技术的日新月异,自媒体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热门话题。什么行为属于自媒体的行为?什么情况下自媒体人可以对“视觉中国”们的素材“先使用,后付费”?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文将详细为解答上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在自媒体平台上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章、视频、音乐等行为都构成侵权。事实上,目前这些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有些自媒体在平台上或者微信公众号里使用他人未经授权的图片、音乐、视频,甚至直接复制别人的文章,做成混剪视频等情况非常多。短视频博主图解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放一两张影视剧照或者使用极短的影视画面,用于介绍、评论作品,这可以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但如果大量引用影视作品里的画面,甚至直接将影视作品剪辑、切短,就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权和排他权的属性,“先授权,再使用”是知识产权领域普遍遵循的基本规则,否则构成侵权。当然,有些情况下也可以“先使用,后付费”,比如智能手机制造商使用通讯领域4G、5G标准必要专利,往往就是“先使用,后付费”,即允许制造商先制造手机后支付许可使用费,但这是基于专利权人将专利纳入标准中的特殊情形。

除以上情形,在著作法中也规定了一些不需要“先授权,再使用”的特殊制度。例如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为了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获酬权制度。《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的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也可以不需要先经过许可,但是要付费。

需要说明的是,有一种情况不经过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典型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的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通常不能引用的比例太多;为了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情况都是既不需要许可,也不需要付费。

综上所述,自媒体人在使用视觉中国这样的版权交易平台的内容时,严格意义上是不可以“先使用,后付费”的。由于它们只是代替原作者进行交易行为的代理平台,作品版权依旧归属于作者本人,所以还是需要遵循“先授权,再使用”的基本原则,以此避免发生版权授权争议。作为一名合格的自媒体运营人员,保护版权交易环境,就是在保护这个行业的发展,也是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毕竟谁能保证自己的知识产权不会被盗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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