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销策略的制定应在互动的关系下,供需双方在有效的沟通中进行。维系好与消费者的关系比发展新的客户群体更为重要,因为消费者对商家产品满意度的评价所带来的回报和效果是不可用金钱来估量的。因此,以顾客的满意度为前提,重视维护与消费者的关系是企业制定营销策略时必须重视的问题;同时,营销策略还应把科学的企业管理与社会责任纳入其中,在满足社会满意、消费者满意与企业员工满意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在网络上为电子商务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换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它因此而成为电子商务的第三方,享有第三方的权利、履行第三方的义务,承担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①在欧盟《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中称之为“信息社会服务供应商”,其“信息社会服务”的定义为:“通常应特定服务获取者的单独要求,通过电子手段远程提供的一切有偿服务”②;我国一些学者称之为“中介机构”,其定义为:为完成一笔交易,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各种经济实体。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点: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所经营的业务由于涉及到资金的转移和保管,除了参与到一般的商务交易中,主要涉及到金融业务;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主要负责把控买卖双方的交易进度和交易过程。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还可以防止买卖双方的欺诈和不公平交易行为,并因此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同时还可以追究商家的责任。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所确定的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角色的不同,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从两个层次来分析和定位。一是普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纳入到普通的民商法来调整。二是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业务,纳入到经济法和金融法来调整。用户资金进入账户后所产生的问题:一、产生的孳息。归属有三种可能:一是用户要求支付款项的孳息;二是根据银行提供的帐户类型是无息帐户或普通帐户,来确定用户的利息是否由银行占有;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了用于临时保管的资金所产生的孳息。第三种情况将受到金融法规的制约和银行业的监管。二、临时保管的往来资金的所有权。
当资金从买方转移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起到了保管人的作用。该类合同应为特殊保管合同中的消费保管合同,其特征为:一,标的物为可替代物。二,保管物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用户之间产生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提供网络服务。二是委托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用户的指示和要求,以用户的名义完成网上支付。三是基金担保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次要功能,将自己定义为网络交易支付的保证人。提供第三方临时保管和交易控制服务,从而在买家确认收到卖家发来的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服务。并且在后续退货和退款服务中,为买卖双方提供后续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商事合作关系。银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统一接入网关,保证了资金顺利流转。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作为银行的延伸,在用户和银行之间提供增值服务。二是监督管理关系。银行在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入的同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法制环境构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当事人自治原则;二是政府适当干预原则;三是开放性原则;四是安全性